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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联华人排屋被人「霸佔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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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 发表于 2016-10-19 14:07:09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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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失联多年的华人业主,被一名表面豪无关係的年轻银行职员「霸佔」价值百万元以上的空屋,被怀疑「逆权侵佔」,企图以不费一分一毛,据为己有。
姓傅的业主Paul Fuh,早在2007年离开雪梨,经香港返回中国,之后一直未见出现。涉及的物业为在内城区红坊(Refern)伊利沙伯街Elizabeth Street 544号。
邻居在今年2月见到一名澳洲西人在上址出入,并且换上新锁。
邻居之后接到一封以代表詹姆斯Andrew James的律师发出的通知书,表示上址将会进行维修工程,正向市议会申请。
邻居怀疑这是「逆权侵佔」的第一步。姓傅的业主在1991年以124,300元买入,自2007年一直未见出现。邻居之一的Paul Wilton见这名银行职员这幺年青,怎会和傅老有任何关係,于是报警,指有人擅入他人地方,但警方推卸责任,指只有业主有权投诉被人擅入私人地方。
而雪梨市议会一位发言人向西媒表示,业权的问题是业主与任何目前住在屋内的人士的问题!Andrew James曾向邻居表示,他曾在某银行工作,现时代表一间在纽省乡间的律师事务所。西媒致电这间事务所,一名接线生表示:「我们对任何与Andrew James有关的事宜,一律不予置评。」然后收线。
上址在2008年因传出臭味被邻居投诉,发现需要紧急维修。雪梨市议会入稟土地及环境法庭,控告傅疏忽照料上述物业。法官Terence Sheahan在当年11月11日在与讼人Paul Fuh缺席下,下令市议会进行紧急维修工程,所需的工程费用,连同市议会讼费,合共35,580元向傅追讨。
按地方政府法例,市议会有权出售任何欠市政费(香港称差饷)或收费5年或以上的土地,来补偿所欠的市政费,是否出售将由市议员来决定。
市议会刚在Andrew James「许可」下进入上址进行结构稳固独立评估,现正等候报告。「我们不久便可以进行检讨。」发言人向西媒表示。(嘉文)
甚幺是逆权侵佔?
逆权侵佔(adverse possession)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,意指非业主佔用他人物业超过一定法定时限后,使原业主丧失物业拥有权,物业佔用者则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成为新业主。
各省对逆权侵佔一方佔用物业的法定时限也不同。根据纽省、昆省、塔省和西澳法律,物业佔用人须不间断地居住同一物业12年或以上;维省和南澳则要15年或以上。此外,根据纽省法律,佔用官地同样可以申请逆权侵佔,只要提诉人佔用同一官地30年。
至于提诉人要符合甚幺资格?法庭会考虑两大因素──1.实质拥有权,即是提诉人在物业加上锁或加建围栏,排除包括原业主等人在内进入物业;2.提诉人是否有意拥有该物业,以及用自己的名义行使该物业的拥有权,同时拒绝他人进入该物业。
   
        
            

        
        
            被怀疑「霸佔」空屋的年轻银行职员。

联系我时,请说是在天下皆知网站上看到的,谢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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